员工“严重违纪”谁说了
劳动者的严重违纪又该由谁说了算?一般而言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用以评价劳动者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”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必须具备下列三个要点:
1、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,并且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政策,且已向劳动者公示。即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的明文规定。
2、职工的违纪行为与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,并且有当时违纪、失职行为的原始记录证据。即A公司仅靠经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及关于用车里程公里数的推断,不足以作为张先生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证据。
3、如果规章制度中对职工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理程序,则必须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,并有相应证据。在此事中,A公司之前从未对张先生的行为提出过异议,更谈不上做出相应的处罚。
另一方面,就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看,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,若无理由,双方只能“协商一致解除”。倘若协商不成,用人单位仍坚持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,则就构成违法解除。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,他既可以“违法解除”为由主张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金额的赔偿金,也可以要求“恢复劳动关系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”。
用人单位地位,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,自然不会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